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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土地证办出真房产证 法院等多部门知情仍拍卖

zt6693  2014-04-09 09:38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新闻纵横》关注了河南郑州杨先生的蹊跷遭遇:他通过法院拍卖竞拍到的房产,土地证竟然是伪造的,而通过这个伪造的土地证办出的房产证却是货真价实的。

假土地证办出真房产证,到底是谁的责任?在记者的采访中,事件相关方统统推责,并且法院和房管局还表示,只要杨先生交齐尾款,将协助他过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房产证需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等一系列相关要件,那么,假土地证到底是如何办出真房产证,并最终到达拍卖环节的?

原本想投资赚钱的杨先生万万没有想到,自己通过法院拍卖途径拍到的房产,土地证竟然是假的!通过多方打听,杨先生终于搞清楚了自己拍下的这三处房产的来历。

杨先生:它应该是四五年前,一个叫赵玉娣的,她租的是当地村民,就是房屋所在地,一个叫小潘庄的村子,租的它的土地,在租的土地上建了一个厂房,建完了厂房,她伪造了土地使用证,伪造了建设规划许可证,拿着证件去中牟县房管局,就把这个房产证给办出来了,用办的房产证又去农业银行去贷的款,贷完款以后,款没有还清,农业银行就把她起诉到中原区法院了。

2003年,小潘庄村委会和赵玉娣所属的博林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小潘庄将二组、三组的集体土地租赁给柏林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厂房。中牟县小潘庄村主任李红宾说,以赵玉娣的名义办理的这土地字号为“牟国用(1999)字第226号”的土地证,办证时间、土地位置和实际情况都不相符。

李红宾:2000年以后租给她的,但是她九几年就办这个土地证了,那不是开玩笑呢吗?土地证很明显是假的,你看她办那个土地证复印件,她办证的时候还没租我们那个地呢,不可能提前那么有眼光。先把土地证办出来是吧?

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的一份证明显示,土地字号为“牟国用(1999)字第226号”的土地,权利人并非赵玉娣,土地位置也并不是博林木业有限公司所在的位置。

记者曾以新建厂房要办理土地证的名义向郑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咨询,工作人员明确答复记者,租赁的农村集体土地并不能办理房产证。

记者:人家村子里的集体土地,然后我们想盖一个厂房,新的厂址,我们想办一个房产证,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

工作人员:集体土地能给你们办么?租人家的土地,不是自己的土地肯定办不了。集体土地现在也不办啊。

那么,博林木业有限公司那张如假包换的房产证又是怎么办理出来的呢?竞拍到博林木业厂房的杨先生曾到中牟县房管局进行询问,一位工作人员这样回复:

工作人员:当时是这样,当时她来办证的时候,不知道她用的假土地证。《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她提供虚假材料,她得承担责任。当事人该承担,赵玉娣该承担责任。

杨先生:谁去追究她的责任啊?

工作人员:我们也是受骗者。

按照规定,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证时需要查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内的多份证件。中牟县房管局在一楼办事大厅张贴的一份通知也显示,从3月18日起,所有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所提供的土地证件,中牟县房管局都将迁往土地局严格核查。但中牟县房管局法规监察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却向记者表示,中牟县房管局至今无法做到每证必验。

工作人员:如果人家证齐全,你不能说每个件儿,每个都拿到如果是土地局了,你拿到土地局去看一下,我拿到建设局去看一下,所有证,人家都是零几年办的,你都拿出去,去看一遍,你有那权利吗?

记者:那就是说,咱们办房产证那些证件是不一一拿去查的,对吗?

工作人员:他信息又没有公开,如果是都联网了,你可以一个个的看。

记者:你们这儿是什么时候联网的呢?

工作人员:现在也没有联。

记者:也就是说,如果我先在拿个土地证来也不一定就能查。

工作人员:我们这点查不到。

拿着由伪造的土地证而办出的真房产证,赵玉娣向中国农业银行提出了借贷申请。凭着这张由假土地证办出的真房产证,赵玉娣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原支行成功申请到了500多万元的贷款。最终因为无力偿还,博林木业被中国农业银行告上了法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之后,对抵押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实际上,在审理过程中,当事法官,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史红旗曾查验过土地证的真伪。

记者:应该是委托拍卖前,咱应该是调查过,她的土地证是假的,或者她没有这个土地证,已经知道这个情况了。

史红旗:当然知道啊。卖的就是卖的这个房子。

杨先生:你当法官,你不知道房产和土地不能分割吗?

实际上不仅只有中原区人民法院知道这三处被拍卖的房产,土地证属于伪造,史红旗说,他还就这一问题和中牟县房管局沟通过。

史红旗:房管局那边,我也去问过房管局,房管局说,这个证是真的,俺不管土地证啥的,有房本,有房本那就卖房子。

明知土地证属于伪造,中原区人民法院还是对三处房产进行了拍卖。而执行拍卖的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最终将赵玉娣提供的假的土地证写在了评估报告上。

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使用伪造的证件办理房产证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而作为司法机关,中原区人民法院有义务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举报。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对此进行了解释。

岳屾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当中,如果发现了存在刑事犯罪的话,应该是将这个案件的材料报送给或者说移送给有侦查权的机关来来进行侦查,而且要对这个民事案件进行终止审理。

但至今,涉嫌伪造证件的赵玉娣,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伪造的土地证,这样一个明显的漏洞,包括房管局、法院在内的多个部门为什么会视而不见?中牟县房管局、中原区法院为何不弥补错误,而是选择将错就错,最终将这三处问题房产拍卖?对于事件的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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